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9号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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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9号《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旨在强化国家赔偿费用的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国家赔偿的权利,并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以下是该条例的主要内容:
定义与负担:国家赔偿费用是指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应向赔偿请求人支付的费用。其负担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责,需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额,并在预算超出时及时补充。
申请与受理:赔偿请求人需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法律文书,以及身份证明。申请材料完整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即时受理;申请材料不完整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若对不予受理有异议,可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核。
支付流程: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7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15日内支付国家赔偿费用。财政部门对不符合要求的支付申请,应当告知赔偿义务机关补正。对于违法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的行为,财政部门应当向有关机关提出予以处理的建议。
违规处理:对于虚报、挪用国家赔偿费用等违反条例的行为,将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情节严重者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实施与废止:该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旧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