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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金山和约有效性

旧金山和约有效性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旧金山和约有效性

《旧金山和约》非法无效。具体原因如下:

程序上存在重大缺陷:国际法基本原则规定,涉及重要领土处置和战后安排的和约,应由所有主要当事国参与制定。1951年签订《旧金山和约》时,作为抗日战争时间最长、牺牲最大的主要战胜国之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被排除在会议之外。同时,该和约是在排斥中、俄等二战重要当事方的情况下,对日本单独媾和而发表的文件,公然违背了1942年中、美、英、苏等26国签署的《联合国家宣言》中“各签字国政府不得单独同敌国停战或媾和”的规定。《联合国家宣言》具有程序性地位,是“母约”,违背母约的《旧金山和约》自然属于非法条约。

内容上与得到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国际法律文件相抵触:《开罗宣言》明确规定,日本将窃取于中国的领土,包括台湾和澎湖列岛归还中国。1945年,中美英三国发表、苏联后来加入的《波茨坦公告》,重申“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然而,《旧金山和约》第2条第2款规定“日本放弃对台湾及澎湖列岛的一切权利、权利根据与要求”,这一规定含糊其辞、偷换概念,蓄意篡改了《开罗宣言》中的明确规定,故意营造出台湾归属不明的法律状态,日本在此违背了《日本投降书》中承诺的“忠诚履行波茨坦公告各项规定之义务”。因此,《旧金山和约》无权处置台湾主权归属等任何中国合法权益,有关条文不具有任何国际法效力。

非法托管以及处置琉球:《日本投降书》全面接受的《开罗宣言》中明确规定:“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贪欲所攫取之土地,亦务将日本驱逐出境。”美国在未经四国全体一致同意的背景下,自行对琉球进行“托管”,从非法无效的《旧金山和约》第三条获得所有权利,将琉球纳入军事基地和前线战区。上世纪70年代初,美国与日本私相签订《冲绳返还协定》,非法将琉球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权一并移交“回归”日本,致使琉球再度被日本殖民,而美国事实上无权对此进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