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5万请人直播带货只卖出36元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这起直播带货纠纷中,法院判决传媒公司退还服务费49985元,核心在于合同对赌条款的效力及履行情况。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合同性质与对赌条款的合法性
双方签订的合同带有“对赌性质”,即传媒公司承诺在45天内完成12万元销售额,否则需按服务费与总销售额的比例退款。此类条款在商业合同中常见,本质是风险共担的约定。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对赌条款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中,合同明确约定了服务费、销售额目标及退款规则,条款清晰,法院认定其合法有效。
第二,传媒公司未完成合同义务
合同履行期间,传媒公司仅通过直播售出3盒水饺,销售额36元,远未达到12万元目标。根据合同约定,退款比例应为“未完成销售额占比×服务费”,即(12万-36元)/12万×5万≈49985元。华溪公司要求退款符合合同约定,传媒公司拒绝履行且跑路的行为构成违约。
第三,法院判决的依据与意义
虹口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和第五百八十五条(违约金调整),认定传媒公司未按约完成销售目标,应承担退款责任。判决退还49985元,既尊重了合同约定,也体现了对商业诚信的保护。此案警示企业:签订直播带货合同时,需明确量化指标(如销售额、观看量)、违约责任及退款机制,避免模糊条款导致纠纷。同时,选择合作方时应核查其历史业绩和履约能力,降低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