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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家的下沉式庭院搭建阳光房,物业、社区、城管是否有资格禁止甚至要求拆除?

自家的下沉式庭院搭建阳光房,物业、社区、城管是否有资格禁止甚至要求拆除?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自家的下沉式庭院搭建阳光房,物业、社区、城管是否有资格禁止甚至要求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阳光房部分地区认为是建筑物,部分地区认为是构筑物。无论是哪种都是要取得许可的。没有取得就可以按照违章建筑进行认定。

按照执法权限,违建的查处工作在各地基本都由城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或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所以城管当然有资格禁止建设阳光房和要求拆除的。

至于你说的安全高空抛物的问题,个人认为更应该是更大的法律层面问题。需要社会的共同努力。

最高法2019年11月14日,专门就高空抛物进行了解释,已经进入刑法阶段,你可以取证,报警针对高空抛物行为,

《意见》明确刑事审判中,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对于高空坠物构成犯罪的,也要依法定罪处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多次实施的;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

针对高空坠物行为,《意见》提出,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重伤,符合刑法相关规定的,依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

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从高空坠落物品,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