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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一章  总   则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一章  总   则

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浙江省制定实施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其实施条例,结合实际,明确相关单位和个人遵守法规。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水土保持有关活动者,均需遵循本办法,确保水土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

水土保持工作遵循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原则,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治理的原则。

各级政府应建立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责任制,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县级以上政府每年向同级人大常委会及上级政府报告水土保持工作情况。

政府应将水土保持规划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专项资金额度根据当地需求确定。县级以上政府从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补助费中安排资金用于水土保持。

浙江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水土保持工作,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作。其他相关部门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保护水土资源、防治水土流失,有权对破坏行为进行检举。各级政府应有计划地开展水土保持宣传教育,普及科学知识和法律知识,增强公民意识。

(1996年6月29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6年7月9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