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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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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规定,其目的是加强城市居民委员会的建设,让城市居民依法自主管理社区事务,推动基层民主与城市文明的发展。居民委员会作为自治组织,由不设区的市或市辖区政府或其派出机构指导和支持。

居民委员会的主要任务包括宣传法律、维护居民权益、管理公共事务、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参与公共卫生等工作,并向政府反映居民的意见和建议。他们有权兴办社区服务,管理社区财产,并在多民族居住区强调民族团结和互相尊重。

居民委员会的设立、规模调整由政府决定,由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每户代表选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任期三年。居民会议由十八周岁以上居民组成,对居民委员会工作有决定权,包括撤换和补选成员。

居民委员会的工作遵循民主原则,要求成员遵守法律,办事公正,服务居民。他们可以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等委员会,并通过居民会议制定和监督执行居民公约,筹集公益事业费用,并接受居民监督。

该条例适用于城市居民委员会,乡、民族乡、镇的居民委员会也参照执行。1954年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则在1990年1月1日起被废止。

《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是1954年12月31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街道办事处的法律地位、管理体制和职责权限的条例。我国这一条例实施已过去半个多世纪,随着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街道办事处在工作对象、工作任务、机构设置、职能和人员编制等诸多方面都发生了巨大变化,这一条例已不适应现实需要,有的城市还在探索撤销街道办事处。2008年两会以来,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全国人大能够加快修订《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或重新制定《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