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王海龙杀人事件最后怎么判决的?在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上找不到!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王海龙杀人事件的判决结果: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日作出(2009)沪二中刑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海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于2010年进行了减刑。法院于2012年3月30日作出(2012)黑刑执字第264号刑事裁定,将罪犯王海龙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缓刑称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
缓刑的对象:
其一是被判处拘役或者短期有期徒刑。
其二是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法院认为暂不执行所判刑罚也不致于再危害社会。
其三是罪犯不属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