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外购实物物资用于扶贫捐赠的会计分录怎么做?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1、购进物资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2、对外捐赠
(1)免增值税的情形
根据《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和《 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规定: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需要视同销售的情形
如果不满足前述的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对外无偿赠送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则需要视同销售。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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